(一)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涂改、使用假证、假手续,违法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科技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石家庄市科技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章 科技成果转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违法行为: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36条;《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
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