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
(淄公计发[2008]545号)
为了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确保其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供热服务质量,根据《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淄博市全市范围内收取使用燃气配套费、在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收取使用供热配套费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经营资质的燃气、供热企业是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第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燃气、供热管网设施工程的,应当缴纳燃气、供热配套费。
第四条 燃气及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燃气、供热企业设立配套费专用帐户并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有燃气、供热需求的,须提前编制年度计划报有关燃气、供热企业,燃气、供热企业对其进行核实后并根据专业规划编制配套费年度及季度收取计划。年度计划提前一个月、季度计划提前半个月报市公用局(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不按要求提报的,不予安排燃气、供热配套建设。
第七条 用户或建设开发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提交配套项目审报单(见附件三)。所报项目由公用局提出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 燃气或供热企业按照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开发单位签定配套费协议,协议签署7日内报公用局备案。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