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医疗机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9月12日 琼发改审批[2008]1432号)
三亚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药袋价格的报告》(三价字[2008]127号)收悉。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第8号令)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200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一次性塑料购物袋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实行有偿使用。
二、医疗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可自主制定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并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三、医疗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有偿使用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只限于一次性塑料药袋。属于医疗服务必需品的病房床位垃圾袋及其他医用塑料袋已纳入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均不得再收取费用。
四、医疗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纸制购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