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原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10月7日 琼发改价格[2008]1592号)
海口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
报来《关于明确原水费及水费价格问题的请示》(海口引水[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水价格暂不做调整。根据国家的“双防”方针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精神,为控制因新的调价措施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今年内除国家明令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外,地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因此,你处提出提高原水价格的方案,暂不做调整。
二、原水价格和水资源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利局颁发的《海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琼价工字[1992]304号)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等文件精神,龙塘水源厂向你处缴纳原水价格标准为0.07元/吨,向水资源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标准为0.05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