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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队购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30%。
  4、免费开放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我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及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个别景区经批准实行低票价,并拟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各市、县免费开放公益性游览参观点的方案要向社会公布。
  5、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应每年设立1-2个免费开放日,具体时间由经营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的通知部署,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底前,对全省范围内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全面清理门票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门票价格自查自报工作,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要按规定对现行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向所在地价格部门报告。行业协会要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如实报告门票价格清理情况。
  2、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分要对目前各类门票价格、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摸底,结合门票清理情况,对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采取企业自报、行业协会会议、社会讲议、全省综合平衡的方法,分别不同情况对门票价格进行调整。
  3、整顿景区内园中园收费。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此次清理后,未经重新审批的园中园收费一律取消。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4、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和优惠比例的行为,要予以查处纠正。
  5、调控门票价格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门票价格综合评价和价格协调机制,将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纳入价格协调范围,对观赏价格和服务优劣进行比较,按照统一标准、突出特色、质价相符的原则,确立项目间的合理比价关系,防止盲目攀比提高门票价格,保持门票价格合理稳定。
  6、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国土、建设、林业、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2号),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特别对游览参观点经营者、旅行社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屡查屡犯、旅游者反映强烈的景点,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公开曝光。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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