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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2008年10月28日 琼发改收费[2008]1732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民宗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决定开展整顿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严格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2号),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游览参观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其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不断规范完善,今后,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强化门票明码标价。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包括景区内交通服务)除在门票票面上标示价格外,必须严格按规定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将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优惠办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向游客明示,禁收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3、明确门票销售优惠规定。
  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同属该宗教的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游览参观点对1.2米以下的儿童和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免收门票;学生、未成年人、六十至七十周岁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实行5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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