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 琼发改收费[2008]2327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定额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
二、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0.9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费标准为210元/吨.月。
2.按日征收标准为10元/吨.日。
三、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