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电价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6日 琼发改价格[2008]241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我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841号),我省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峰谷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峰谷电价对移峰填谷、提高电力负荷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力供应的紧张形势。结合当前电力供求形势的变化,为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鼓励企业谷期用电,调节负荷,缩小峰谷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峰谷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调整后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用户和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宾馆酒店用户暂不执行峰谷电价,原规定的政策性用电户(包括铁路、自来水生产、燃气生产和公交用电等)、临时用电户、养殖业用户等不列入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农业和居民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调整峰谷价差,即调整后的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5%,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平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调整后的销售电价标准见附表一。
三、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期限不做调整。即峰谷电价执行时间为全年执行。
四、峰谷时段不做调整。峰段时间共9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9: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7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7:00-09: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7:00。
五、继续对海南炼化等八家用电户峰期生产用电量实行计划配量,超计划加价政策。具体峰期电量配置见附件二。
六、调整后的峰谷电价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略)
2.企业高峰时段计划电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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