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5),附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核准;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经核准后,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出现国人部发〔2006〕70号文第27条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第38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十、岗位聘用
43.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4.事业单位要严格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6.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本实施意见第38条管理权限核准,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
4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岗位身份和等级不再保留;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岗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