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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管理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21.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2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比照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2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2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区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2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6.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标准,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29.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单位,其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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