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8.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1)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4)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三、岗位总量控制和类别设置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0.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
11.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特殊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人事厅核准后,可以设置特设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