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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初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中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元/人。

  (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财政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联网设备的更新采购及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联网通信费用的开支,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区开展就业工作任务和目标,统筹就业管理信息和职业培训系统软件开发、联网设备的配置,每年安排资金对各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相应列入修改后的科目中。

  (八)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为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1年底。

  六、决算管理

  各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每个年度终了,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及时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每年2月底前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汇总后的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报送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账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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