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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经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季度终了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资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保绿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单位银行账户。

  享受社保补贴或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除首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农村社保就业协管人员经费管理另行文制定。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或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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