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培训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村劳动者自愿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1600元/人;“1+1群”创业培训:基础班650元/人、提高班850元/人;高技能人才培训:高级工不超过16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4、培训机构管理。承担职业培训的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要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职业培训报名、申报、办班等流程进行,通过网络系统管理,实现全市统一联网,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对结业证书进行统一考核发证,对培训的数据及时进行统计、整理与上报,对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复核、公示,组建“1+1群”创业培训专家库,为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各培训机构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管。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