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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职业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其招用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以及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补贴(初级工不超过200元/人,中、高级工不超过300元/人)。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清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2、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含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标准的100%补贴,培训后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申请补贴资金时属零散人员培训的,申请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属培训机构成批办班垫支培训费的,职业培训机构向批准设立该定点培训机构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还应提供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该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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