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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各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就业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等因素进行考核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市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末结算的办法核给,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局原核定的市对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分担体制,包括《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市区体制分担事项的通知》(厦财社〔2007〕44号),2008年底前均已到期,不再执行。

  五、资金申请以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含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推荐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经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打印的《个人推荐信》回执单(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接受免费就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签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复印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全部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财政按经其免费推荐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际就业人数依照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给予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到2011年底。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后的人员《花名册》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推荐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按每人60元计算职业介绍补贴。

  4、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季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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