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09〕13号)
各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08]8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各区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促进就业支出。
三、预算管理
市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