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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的通知


  三是对符合土地复垦条件的沉陷区土地整治项目,市、县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沉陷区土地土地整治复垦项目。

  四是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的沉陷区整治项目,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优先用于沉陷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是因适用建设用地置换政策而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其对应的应上缴报批费用全部用于村庄搬迁工程。

  六是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力度,缓缴期满后,立即恢复缴存,并做到足额缴存,及时使用。

  七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补助、廉租房计划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均向沉陷区倾斜。

  八是给予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统建工程免收有关规费,减免有关经营性收费。

  九是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5.健全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

  对于采煤沉陷区群众,要从就业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统筹考虑,既要解决安居问题,又要解决生活和发展的问题。

  一是纳入市民生工程。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市民生工程事项,进一步落实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县(区)政府也要将此纳入当地的民生工程之中。

  二是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鼓励和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沉陷区失地农民就业,支持沉陷区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农民自主创业给予适当税费减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沉陷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就业。将沉陷区失地农民纳入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对就业困难的沉陷区失地农民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沉陷区失去全部土地或失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沉陷区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争取省财政支持,提供专项转移补贴。

  四是征转有别、依法赔偿。采煤沉陷区土地为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沉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沉陷造成的损失,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煤矿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沉陷后经治理不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虽然能够用于农业生产但生产效益十分低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的,予以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前已经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沉陷土地一次性给予赔偿的,征收土地时不再重复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沉陷地应当依法征收。复垦后的土地仍然用于农业生产,保障沉陷区农民的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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