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梅县行政区管辖范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污染者付费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余泥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日常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