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保障性租赁房期间,有违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保障性租赁房期间因违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 违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