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产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家庭收入(资产)水平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
(二)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
(三)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可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发生收入变化,需调整租金补助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租金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级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收取滞纳金。租金和滞纳金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收取后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但仍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保障性租赁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相关部门依法回收或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