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三)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