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监管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有关监管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十月十五日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十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和依据;
(二)监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国资委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至有关监管企业。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于执行年度九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附件:1、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表(青国资企预01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