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年五月上旬,监管企业根据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净利润、预算年度当年预计可实现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同时按照收缴比例测算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六条 监管企业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包括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表(见附件)及编报说明。
经营预算收入编报说明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全年利润实现情况;
(二)宏观经济形势、本行业经济发展情况对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
(三)根据全市改革改组要求,预算年度预计退出、转让企业情况分析,预计实现转让收入基本情况;
(四)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基本情况,预计清算收入实现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每年六月,市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有关监管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八条 有关监管企业根据发展和改革需要,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预算支出计划,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每年八月底前,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市国资委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九条 监管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和编制说明。
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监管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