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110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青政发〔2008〕9号)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为明确市国资委与履行职责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市国资委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监管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监管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及国资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障及其他项目支出等。
第四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