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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地测机构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标准、规范;熟悉和掌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技术要求。
  ⒉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与委托单位、评审人员串通作弊。
  ⒊诚实、守信,并对地测成果的真实性向委托单位负责。
  ⒋地测机构名称、法人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从业条件审核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一)地测机构年检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检。
  (二)各地测机构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向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地测机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二),接受年检。
  (三)年检合格的,由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四)地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⒈经审查,其测量成果有15%不合格的。
  ⒉伪造地测资料或与委托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⒊机构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附件2:
甘肃省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制


  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成立日期

 

主管部门

 

机构所在地及联系电话

 

人员构成情况:

仪器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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