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测机构申报条件
除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及国有大、中型矿山已有地测机构可经备案外,其他新组建的中介服务性质的地测机构必须经资质条件审核,其基本条件为:
⒈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⒉具有地质、采矿、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者各不少于1人;
⒊具有良好的矿山地面、地下测量和绘图装备,其中GPS接收仪3台、经纬仪1台、绘图仪1台、微机1台等;
⒋有健全的矿山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检人员;
⒌具有能独立完成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编录、储量计算、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⒍仅从事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地质测量的地测机构,只需地质技术人员2人,职称不限,经纬仪一台即可。
(二)申报程序及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向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呈报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含电子文档):
⒈申请书及甘肃省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申请表(见附件一);
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须出具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⒊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⒋机构章程;
⒌机构内部设置情况,管理制度及质量监控制度;
⒍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清单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清单须包括:姓名、年龄、职称、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现从事工作、现工作单位等内容;
⒎设备仪器清单: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设备仪器清单应有法人签名,并附设备、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
⒏聘任的技术人员应附受聘人员本人签名的聘用合同书。
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及国有大、中型矿山已有地测机构只须填写附件中的基本情况表向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三)地测机构资质条件的审核与公告
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二、地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地测机构为采矿权人提供地质测量服务时,可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由地测机构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
(二)地测机构应当为被测矿山全面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储量管理动态图纸和台帐,编制储量动态变化年报,并对其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