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分局(所、股)每月应当对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四十八条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市、县地税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市区(基层)分局每季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检查面达30%以上。税务稽查人员、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做到“查税必查票”(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日常检查或稽查时,必须同时对地税管理普通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非法制售、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市、县(区)地税局及基层分局应完善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市、县地税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市区(基层)分局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清理检查;市(县)地税稽查局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重点场所,原则上每季组织不少于1次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在发票检查中,涉及纳税人违法违章的,应通过“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地税局要设立发票违法违章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问题涉及到外省、市、县(区)的,应及时填写《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由市、县(区)地税局统一与异地地税机关联系协查。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地税局在接到上级或异地转来的《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后,应进行编号、登记,填制《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汇总表》,制作《异地发票信函传递卡》分发所属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协查。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地税局对经查无问题的协查函件,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5日内以挂号信或传真形式复函对方。对有问题的协查函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30日内将核查结果以挂号信或传真形式复函对方。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各类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最低标准按照省地税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另行制订)执行。
第十章 监测考核与奖励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普通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加强监测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重点考核发票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五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税机关应追究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税款流失的,应责成有关责任人员负责限期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