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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其他各类发票,应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禁超越征管范围代开发票、征收税款。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七章 发票库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专门配置发票库存仓库和保险柜,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存放发票的专库和专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鼠损、防虫蛀等条件,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损毁现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地税局向基层税务机关供应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周转量。
  第三十四条 市、县地税局及基层税务机关应按月盘点库存发票,检查发票印、领、销、存情况,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的,应在发生丢失、被盗情况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根据发票监制级次,逐级上报至市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属于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由纳税人在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属于省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由纳税人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公告声明作废的内容应包括:发票名称(全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版别、发票数量。
  地方税务人员和代征人员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时,也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虫蛀、鼠咬、霉变、水浸、火烧等原因而损毁的发票,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足以证明发票损毁的凭证及残存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查明情况后,为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监督其销毁残存发票。
  第三十七条 地税机关库存的发票,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地税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并到指定的场所集中销毁。
  地税机关对已满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旧版发票、次废品发票,应及时组织清理,按发票类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报经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场所集中销毁。

第八章 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跨市、县来我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方可领购发票。
  跨市、县来我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下或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但在经营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视为临时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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