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不论纳税人是否索要都必须逐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使用。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应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长期对外公示。
第六章 地税机关统一代开发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可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确需统一代开专业类发票时(货物运输发票除外),具体规定可参照代开《统一发票》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餐饮、娱乐业纳税人除外):
1、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的。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外市、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地税机关代开。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二)付款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及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并留存备查后,方可予以代开发票。
第三十条 代开《统一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开具。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应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依法征收税款后,方可予以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统一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