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中,作相应的发票缴销、核销、退库等处理;
(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接交、监交人各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
移交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监交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清移交手续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发票印制管理
第十二条 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实行定点印制。
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由省地税局指定。
第十三条 除省地税局集中印制的票种外,市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制发的《发票样本》要求,印制发票,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发票样本》内容包括普通发票的种类、规格、式样、联次及用途、字底颜色、使用范围、防伪措施等。
市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地税局制发的《发票样本》所列发票确定增加发票联次、减小手填式发票金额版别及减小定额发票面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申请自印发票。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类和D类的纳税人不得申请自印发票。
企业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或1年使用量范围内。印制完毕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正常程序将发票入库保存,根据纳税人的用票量按月或按季度供应。
第十五条 省地税局制发的《发票样本》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属于自印发票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印制,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其他发票的,必须报省地税局批准后由市地税局印制,套印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第十六条 普通发票字轨号码实行12位代码和8位号码制度。市地税局应当按照省地税局制定的统一规则编写发票代码和号码,保证其唯一性。
第十七条 市地税局印制发票,应当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同时可以视需要增加其他防伪措施,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五章 发票领购管理
第十八条 凡需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九条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确认其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金额版别、领购方式等。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发给《普通发票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