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月结算普通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金;
8、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三)税务所(股)
1、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纳税人领购、自印发票资格进行审核;
3、按照上级机关统一布置,推广税控装置;
4、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进行查验,开展票表比对;
5、开展普通发票检查和违章行为处理;
6、建立健全必要的普通发票管理台帐;
7、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缴销、核销发票;
8、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层分局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局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做好下列发票内部管理工作:
1、准确统计纳税人年度用票计划并按时上报;
2、从上级领取发票入库;
3、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4、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进行登记(读取);
5、发票缴销管理和上报需要核销的发票;
6、代开发票管理;
7、发票保证金管理;
8、发票数据信息按时上报。
上述所有环节都必须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和自印发票申请,对纳税人领购、自印发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四)按照上级机关统一布置,推广税控装置;
(五)按照专人、专库、专柜要求,保管库存发票,确保发票安全;
(六)按月盘存分局库存发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七)有奖发票兑奖;
(八)按月结算普通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金;
(九)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进行查验,开展票表比对;
(十)开展普通发票检查和违章行为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必要的普通发票管理台帐;
(十二)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县)稽查局发票管理主要职责:
(一)开展普通发票重点、专项检查和违章行为处理;
(二)受理、查处普通发票举报案件;
(三)组织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不论专职或兼职,发生变动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其他领用发票的地方税务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比照此规定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一)盘存所管的库存发票和发票存根;
(二)核对已发售但尚未缴销的发票明细账;
(三)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登记台帐、印鉴和物品等有关档案资料;
(四)清理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金,处理好往来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