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审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能,应当按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三)对完善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人事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评审委员所在单位应当重新推荐人选,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计划。
(二)拟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指标,并报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接收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转送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材料,并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收取材料清单》。
(四)组织对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材料中的事项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核实情况。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报送市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由市局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五)组织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现场考察,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情况记录表》。
(六)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制作《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情况介绍表》,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材料应当在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七)组织对认定前公示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裁决。有关材料应当在裁决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八)组织对不予认定或者延续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裁决。有关材料应当在裁决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九)对拟撤销的著名商标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材料应当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审阅。
(十)就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认定著名商标的修改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通知,告知会议审议事项。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或者裁决结果有效。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经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