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证书号为第××××××号的著名商标已变更所有人名义/地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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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应当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一并使用。
附件2: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成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副局长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修订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三)审定和修改著名商标评审指标;
(四)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将评审结果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认定前公示;
(六)对公示期内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七)对不予认定、不予延续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八)对提交评审拟撤销的著名商标进行审议和表决;
(九)将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十)研究、决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其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人、省农业厅1人、省国家税务局1人、省地方税务局1人、省环境保护局1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人、省消费者委员会1人、广东商标协会1人、省质量检验协会2人,其余评审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因机构调整,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发生变化的,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委员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委员名单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少于25人,以单数确定。
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人数如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人选中增加或者减少。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或者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工作,熟悉本部门、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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