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2.撤销的程序
(1)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2)经4/5以上委员评审,以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评审结果为有效。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撤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三)著名商标的注销
1.注销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2)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3)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4)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5)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2.注销的程序
(1)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经调查核实,属于《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四、附则
1.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届满、提供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
2.本实施细则中的“届满”、“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受 理 通 知 书
受理号:(与业务号相同)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商标申请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经审查,本局认为:符合《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
六条和第
七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附:已提供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表》 份;
2.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证明材料 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2: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交“ ”商标申请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经审查,本局认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具备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