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12.对不予认定提出异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13.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拟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中评审及认定程序第6、7、8、9项办理;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附5)。
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变更、撤销和注销
(一)著名商标的变更
1.变更的条件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1)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3)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常见字体)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②在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③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改变了字体,又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申请变更的著名商标应当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著名商标条件的规定。
2.变更的程序
(1)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可以免费从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③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经审查,不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6)并说明理由。
(4)经审查,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7)。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附8),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二)著名商标的撤销
1.撤销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2)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4)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