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1)、(2)①、(6)、(7)、(8)和(11)②项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或者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免费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受理和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
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
1.报送时间。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2.报送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指标及认定程序
(一)评审指标
1.经济指标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济指标根据前款标准可降低20%。
对没有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纳税情况
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3.知名程度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
延续认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对于中间商品、涉农商品、出口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4.市场信誉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
5.商品质量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良好,近3年产品抽检应当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