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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②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 5.5cm)。
  (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②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③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
  (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
  ①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 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②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2.延续申请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①、(3)、(4)、(6)和(11)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②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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