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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已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8日)宣布失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粤工商标字〔2009〕366号)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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