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5.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前三类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卧床6个月以上,经本人同意放弃住院治疗的,由区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定额救助,一年内不再享受住院救助待遇,救助金额为每年1000元。
(八)门诊救助方式及标准
1.对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类救助对象中分类施保和重点保障对象患病只在门诊治疗却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对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按25%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2.对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核发200-300元的定额救助卡(券),用于购药治疗。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购药治疗,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3.救助卡(券)实行分类发放,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每年核发300元的救助卡(券),其他对象每年核发200元的救助卡(券)。
本实施意见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九)门诊救助程序
1.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门诊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对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和保障类别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进行救助。结算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与医保(新农合)同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
2.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救助。
3.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填写《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在7日内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救助卡(券)登记表》,统一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卡(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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