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
(粤卫办〔2008〕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部属厅直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将《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采血过程的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切实保障临床医疗安全。
二、省卫生厅制订了《广东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技术规范》(以下称《规范》,见附件),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制定并落实血糖检测采血技术操作规范。省卫生厅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