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
(粤卫〔2008〕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珠海、佛山、东莞、湛江市社保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开展二次补偿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程序复杂的工作。开展二次补偿必须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操作,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开展二次补偿的县(市、区),应将补偿方案报市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实施。经办机构力量薄弱的县(市、区)可暂不开展。各市要加强对二次补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杜绝弄虚作假、骗报冒领及其它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指导意见》自行决定。各地在二次补偿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农合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