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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开展群众自我服务活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深入有序开展
  (十二)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成立村级社区服务中心,以自然屯为范围成立活动分站,分站下设社区社会互助救助站、卫生环境监督站、民间纠纷调解站、文体活动联络站、科技联络站和公益事业服务站,相应分站的工作人员一般应由活动分站覆盖的地域内的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一村设置一个社区的,需要由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作人员。
  (十三)开展生产生活互助服务。面向社区内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人员开展以扶贫帮困、互助互济和生活扶助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慈善救济基金;本着“自愿、互利、就近”的原则,开展邻里爱心互助,形成互助互济的良好风气。
  (十四)开展环境卫生监督维护服务。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对社区卫生进行保养和维护,培养自觉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改变农村脏、乱、差现象,达到自我净化、绿化、美化村庄的目的。
  (十五)开展治安调解服务。发挥社区调解站的作用,引导本村居民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互谦互让;制止打架斗殴、非法宗教、偷窃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调解邻里纠纷,化解群众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积极组织群众做好治安联防,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十六)开展文化娱乐服务。鼓励本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提高居民素质,增强居民体质,陶冶居民情操,努力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发展本村公益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力所能及的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建设和维护村落内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维护村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四、加强监督和管理评估,确保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乡(镇)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负责,民政、计生、司法、农机、农经、农科、文化、残联、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行。
  (十九)促进村民自治。在开展为民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与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相结合,加强以村党组织为领导、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不断发展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升自我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做好统筹规划。在目前倡导的“一村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下设活动分站”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继续探索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村社区设置模式,以达到优化结构、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为民服务效率的目的。要明确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大力组织实施开展农村社区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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