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全省国税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办法、制度;
(三)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在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国税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处室领导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