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34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考虑我省实际,缴销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通知之日起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