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34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核定以甘肃省物价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2]35号)“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底纹板以及用于财物管理的账、簿、表、册等,一律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损耗作为收费标准,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为依据。
二、2008年实行省局普通发票统一印制后,考虑普通发票生产原料和人工价格上涨因素,对普通发票工本费已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为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利益,此次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价格,我省普通发票工本费暂不进行调整。
三、为了充分体现办税公开,各地对普通发票工本费的相关政策规定要通过多种方式让纳税人知晓,切实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