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应遵循“按年(或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大中专院校新生体检费在新生入学时由学校按规定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除遵循代收费原则,还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需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园、校舍等产权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五)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七)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八)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九)出资人要求取得资金回报的比率。
(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