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2008〕265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已于2008年9月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3号令公布,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现就贯彻落实《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重要性。
《办法》的制定规范了个体工商户验照和监督执法尺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制度,对“两费”停征后,依法监管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
《办法》规定,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营造氛围,积极推进
《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基层工商人员,尤其是基层工商所人员,学习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
《办法》要求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筹备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宣传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程序、方式,增强广大个体工商业户验照意识,使其按期自觉参加验照。
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一是结合经济户口管理与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以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网吧、娱乐场所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为重点,加大验照审查力度。对于前置审批许可过期的,责令其提交有效审批文件,不能提交的,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为个体工商户验照提供方便。三是严肃验照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