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九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机构办理财物入库手续。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财物验收入库。
第十条 在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理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务机构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办案人员清点出库财物,检查出库财物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出库单》,与财务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