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法字〔2008〕245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